
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
4.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特别提示
1.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3.同一个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4.申请人首次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市级政策】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特别提示
1.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首次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市级政策】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市级政策】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
申请对象
面向的是七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行业类型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条件
以上七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想要申请补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二是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裁员率的计算方式:
(1)对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企业:
2021年裁员率=1-(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度自然减员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对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
2021年裁员率=1-(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度自然减员人数)/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首月的参保人数。
注:自然减员人数=死亡+正常退休人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2022年12月31日)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
【区级政策】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
申请对象
浦东新区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一定期限,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员工,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劳务派遣公司除外),补贴每人500元。
录用在沪首次就业员工,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000元。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在落实市级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每人1000元。
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退役军人,补贴每人3000元。
鼓励企业增加用工规模并加以保持。浦东新区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较上年底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